民眾習慣在門口搭建遮雨棚,提供遮陽及躲雨的空間,或是在頂樓搭建遮雨棚防止漏水,但其實許多都是違法的,遮雨棚通常會被設定為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發可建築執照者,都屬於違建應予拆除。
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 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遮雨棚屬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發給建照後始能施作,反之就是屬於違章建築。
關於違建的罰責規定於建築法第86條,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至於何種情形可補辦手續、何種情形須強制拆除呢?如果您的建築物已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時,任何加蓋的建築都屬於違建,不得補辦手續,應予拆除;但如果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皆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只是未請領建照即擅自施工,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雖然政府宥於財政狀況,對於公眾安全沒有立即危害的違建,多只是列管而拆除遙遙無期,但民眾還是不要以身試法,違建仍然有隨時被舉報拆除的危險,而且如果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險,也難逃後續賠償責任的追究,所以欲加建遮雨棚的民眾,建議還是商請專業的建築師,循程序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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