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遺囑必須發生在立遺囑人「命危」或「其他特殊情形」的狀況下立口授遺囑才會有效,而且也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的程序。另外為慎重起見,民法第1196條規定當前述命危、其他特殊情形的情形消失時,就必須重新立遺囑,而原本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即失效。
戲劇影集中經常看到快要領便當的角色留最後一口氣交待遺言交待結束後便下線,而在現實生活中以交代遺言的方式立遺囑這可行嗎?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第5款口授遺囑。法律對於立遺囑的種類也有規定到口授遺囑,但是口授遺囑必須發生在「命危」或「其他特殊情形」的狀況下立口授遺囑才會有效喔,口授遺囑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立遺囑程序才會有效。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為慎重起見,當命危、其他特殊情形的情形消失,就必須重新立遺囑,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