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牌照及行車執照均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公文書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款:「汽車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鄭姓義務役一兵,為了省幾張交通違規罰單,將機車車號E塗為F,反而吃上偽造文書官司,得不償失。劉姓女子,5、6月間連續接獲4張違規停車罰單,地點都在北市,劉女納悶今年根本沒去過台北,機車也未借人騎去台北,且監理站所附的違規機車相片,車型、車色都不對,劉女至裁決所申訴,獲准撤銷罰單,劉女也至當地警局報案。
鄭嫌坦承以亮光漆塗掉車牌,他稱今年4月起開始塗改車牌,上個月曾被警方發現攔下,吃了1張變造車牌罰單,之後就比較小心,很少再騎冒牌車出門,但之前所佔的便宜,仍被警方查出來追究刑責,訊後以偽造文書罪嫌函送地檢。
劉男為了節省幾張交通違規罰單,而涉嫌將車牌塗改,有沒有偽照文書的問題,實務(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一號判決)認為:「汽車牌照及行車執照均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公文書性質,惟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核其性質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許證,被告懸掛偽造之車牌、持用偽造之行車執照,於道路上駕駛車輛而為行使,為警查獲時,並出示偽造之行車執照,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及領牌人某某某,該部分犯行,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款:「汽車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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