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嫁,父親送的錢,分配遺產時要扣除

如果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從被繼承人那拿到一些錢,在繼承時要不要扣掉?民法對在繼承開始之前有因為「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贈與財產給繼承人,則日後在分遺產時,必須加入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中,再作應繼分的分配,法律稱為「歸扣」。

案例事實:

A、B為夫妻,育有三子C、D、E及一女F,A經商有成,對獨身女F特別寵愛,於F出嫁時贈與現金500萬元,A去世後遺有遺產價值5000萬元,問:

一、A之遺產如何分配?

二、若A後來經商失敗,僅留下遺產500萬元,遺產如何分配?

三、若F出嫁時,A贈與房屋一幢,當時市價500萬元,A去世時該房屋市價2000萬元,遺產如何分配?

四、若A因寵愛F,不希望日後分財產時F該分得的部分不受F因結婚贈與其財產,A應該如何作?

歸扣問題:

繼承如果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有從被繼承人那邊拿到一些錢,在繼承時要不要扣掉?民法對被繼承人(即去世者)在繼承開始之前(即去世前)繼承人有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之一,贈與財產給繼承人,則日後在分配遺產時,當初有前面原因贈與財產給繼承人者,則日後在分配遺產時,當初贈與財產之「價額」,必須加入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中,再作應繼分的分配。這是因為傳統觀念上,認為如果繼承人要「結婚」,要搬出去住(分居)或者是要經營事業(營業),代表子女自己獨立了要分家產,法律就規定,那些特別原因的贈與是提前分家產。但若是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有特別的考量,也許因為特別鍾愛某繼承人或認為某繼承人因為自身條件較差,日後可能較無謀生能力,不管為何,若是被繼承人表示該因前述三種原因之一所為贈與就是要特別單獨給某繼承人,日後自己百歲後,分配遺產時,該繼承人仍可依平均分配遺產,則生前的特種贈與不用扣除。當然,為避免爭議,最好白紙黑字記下來,而且應該有見證人才能避免日後爭議。一般來說,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原因的財產贈與,日後分配遺產計算應繼遺產時,必須從該已先受有贈與財產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法律稱此為「歸扣」。

歸扣計算方式

先確定應繼財產+上述三種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依此比例算定其應繼分→依應繼財產的數額計算遺產的分配。如果算出來,該名繼承人應繼財產>特種贈與,還可以分配其餘。若應繼財產=特種贈與,不可再分配。但若特種贈與>應繼財產,之前多拿的也不用返還。另外,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案例分析如下:

一、A之應繼財產(即遺產):5000萬元+500萬元=5500萬元,由B、C、D、E、F五人均分,各得1100萬元。但因F已自A受贈與500萬元現金,所以 F只能繼承600萬元。

二、A若僅留下500萬元遺產,依前述說明,F不可再分配,但也不用返還。

三、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所以贈與房屋時市價是500萬元,必須依500萬元計價,而非現在市價的2000萬元。

四、A因特別寵愛F,於F出嫁時贈與金額原本應算入其遺產中,但若A不希望日後分配遺產時該贈與金額算入其遺產中,從F的應繼分扣除,A因有反對意思表示,是可以的。但為避免日後爭議,最好書面寫下,而且有見證人或錄音存檔等。

附註:

民法第1173條:

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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