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
現行刑事訴訟實務的一般審理程序都會先進行準備程序,以匯整訴訟資料、案件爭點,並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等,於此階段法官也會決定是否改走「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前者是指就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法官得決定簡化證據調查程序,而簡易判決是指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例如竊盜罪、侵占罪、公然侮辱等),且自己承認犯罪時,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由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一人進行審判,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若未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仍依一般審理程序進行,接下來便會進入審判程序,由三位法官就案件各爭點及相關證據逐一審酌,並於此階段進行交互詰問、判決。偵查程序地檢署傳票、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流程及開庭通知矑列如下:
準備程序重要流程 (由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
審判程序重要流程 (由三名法官、分別為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行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