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口述,由他人寫下的遺囑未必有效

電視劇或電影中,常見病人奄奄一息時要求旁人將自己的遺言寫下來,這樣的遺囑一定有效嗎?答案是錯,這種遺囑方式法律上稱為「口授遺囑」,依法律規定必須「遺囑人因生命為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用口授遺囑。

焦點:

影片或現實生活中,有一種場景,就是在病人臥床不起奄奄一息時要求旁人將自己的遺言寫下來,內容包括身後事如何處理及遺產如何分配等,是不是這樣的遺囑就一定有效?答案是錯!首先必須先說明,這種遺囑方式法律上稱之為「口授遺囑」依法律規定「口授遺囑」屬於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立的遺囑,必須「遺囑人因生命為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用口授遺囑,例如:生命垂危、士兵作戰中或海上遇難等,總之必須是無法用其他四種普通一般方式立遺囑時(四種一般方式的遺囑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才能依法律的規定作成口授遺囑,不能隨隨便便自己口述,請他人記下就有效,或是以自己不識字不會寫自為由,口述遺囑內容請他人寫下(不會寫字可依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方式立遺囑)

口授遺囑:

一、法律規定,年滿16歲就有遺囑能力,可以預立遺囑,不用法定代理人同意。因為這檔事和立遺囑人有密切的關係,他人無法代理本人做。而「口授遺囑」只能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方式為遺囑時才可用「口授遺囑」的方式,而且必須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1.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舉例:

A出車禍,進行緊急救治,意識清楚,但手臂骨折,無法持筆,A因自覺自身未必能夠度過死關,此時,A可口受遺囑之方式立遺囑。

三、前面情形,若A後來奇蹟式恢復,則A之前的口授遺囑可能失效。因為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三個月而施其效力。」,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是因為「口述遺囑」是一種不得已情況下的遺囑方式,而且「口授遺囑」比較可能會被作假,因為立遺囑人當時遺囑人已是生命垂危,所以若當立遺囑人已經可以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在三個月內之前的的口述遺囑就會失其效力此時,若還想立遺囑,就必須依其他四種方式之一去立遺囑。

四、因為「口授遺囑」容易被偽造,所以第1197條又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聲請法院判定之。」

結論:

總之「口授遺囑」是特殊情況下,例如遺囑人因生命危急,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可以用「口授遺囑」,不是任何情況下自己口授,認由他人書寫下來的遺囑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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