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需有釋明,即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時應該要提出一定之證據證明確實有該筆債務,且支付命令目前已不具確定判決效力,僅具備執行力,債權人若已支付命令進行強制執行時,當事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所設置的一種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命令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額,債權人只要說明債務人積欠該筆款項的理由,不必檢附任何證據(修法),法院也不會開庭審理,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如果否認該筆債務存在,必須在20日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確定後就會產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取得支付命令的債權人,不僅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事後也不得再爭執(修法)那筆債務事實上並不存在。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由債務人住居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打個比方,債務人如果住在台中,就要到有管轄權的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債務人若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的範圍內失其效力,但債權人亦可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修法]:民國104年已修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需有釋明,即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時應該要提出一定之證據證明確實有該筆債務,且支付命令目前已不具確定判決效力,僅具備執行力,債權人若已支付命令進行強制執行時,當事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