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遺囑分產,是高招還是險招?

知名作家李敖有一妻、三子女,不幸於107年3月18日過世,生前留下遺囑,內容如下:

一、本人所有之著作之著作權均已贈與王志慧(註:李敖妻子),該等著作待李戡(註:李敖與王志慧之子)有能力經營時全數移轉予李戡,以為發揚。

二、本人富邦人壽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圓之保險金由李諶(註:李敖與王志慧之女)為受益人取得。

三、本人委由陳境圳(註:李敖作家朋友)每月支付美金壹仟圓整予李文(註:李敖與王尚勤之女)至李文滿柒拾歲止。如李文對王志慧、李戡、李堪提出任何訴訟或法律或騷擾行為,李文即喪失本條權利,此壹仟美金即由陳境圳停止支付。

(圖片取自中時電子報)

但李文不滿父親將遺產幾乎都留給李戡,已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及回復繼承權之訴訟。

法律評析

故事背景

李敖年輕時女友眾多,與其中一個女友王尚勤(當時號稱臺大校花)分分合合,未婚生下李文,李文也是由李敖扶養長大,並提供費用供李文出國唸書。李敖並不否認李文是他的小孩,不過李文是在紐約出生,僅有在當地的出生證明記載父親李敖的名字,但臺灣戶籍資料並沒有記載生父李赦的名字。

李敖後來與小他30歲的王志慧結婚,生下李戡、李諶,103年時與李文因北京官司之牽扯而反目,表示這輩子不再見李文,也不願讓李文處理自己的後事。李敖過世後,李戡未通知李文,也未讓李文看遺囑的內容,李文委任律師提告後,李戡才在電視節目上公布遺囑內文,因李文堅持訴訟,故李戡也未再按遺囑給付李文每月1000元美金。

 

從李敖遺囑學繼承法律

民法規定遺囑的作成方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若不符合遺囑要件和程序,都會變成無效遺囑。

一、自書遺囑的成立要件:從李敖遺囑內容來看,是自己所書寫而未假他人代筆,屬於「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論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李敖遺囑符合規定,是一個形式上具有效力的遺囑。

二、什麼是遺囑可以處分的標的?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以遺囑形式上有效,還要檢視遺囑是否「違反特留份」、「處分的是否為遺產」這二個問題

 

李敖遺囑所分配的標的,是遺產嗎?

一、著作權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李敖也只能處分「著作財產權」,包含所謂的重製、改作、編輯、散布等權利。

著作財產權可「轉讓」、「繼承」,生前處分就是所謂的轉讓,遺囑處分就是所謂的繼承。不過受讓或繼承而來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都是到著作人死亡後50年為止。

但從李敖遺囑所寫的內容:「本人所有之著作之著作權均已贈與王志慧,該等著作待李戡有能力經營時全數移轉予李戡,以為發揚。」從文義來看,李敖似乎已經在生前就將著作財產權全數贈與給王志慧,所以在李敖過世時,這些著作財產權已經不是得以繼承的遺產了(生前就已經屬於王志慧),而遺囑也僅能就遺產為處分,所以如果王志慧之後不將著作財產權再移轉給李戡,也不受遺囑的拘束就算李敖生前未贈與給王志慧,是刻意要以遺產分配的方式讓王志慧繼承,但王志慧繼承後,也成為王志慧的財產,也無法再束拘她一定要移轉給李戡;再如果是用遺贈的方式,但民法第1205條規定,遺贈所附之義務,也以受遺贈人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但遺囑要求王志慧全部都要移轉給李戡,所受利益也另人存疑,總歸來說,這段遺囑內容實際上並沒有效力,王志慧毫不理採,李戡也無法訴訟請求

 

二、保險金 

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可指定受益人,如果是已指定受益人的話,保險公司就是直接將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這並不是遺產,只有在沒有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才會成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但從李敖遺囑所寫的內容:「本人富邦人壽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圓之保險金由李諶為受益人取得。」從文義來看,可能有兩種解釋:(一)生前就已將李諶列為保單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保險金已非遺產,也不是遺囑能處分的標的,這段只是重複敘述保單內容而已,不管有沒有寫,李諶都能以受益人的地位拿到保險金。(二)保單沒有受益人,想將保險金都給李諶繼承,這邊李敖寫的「受益人」並非是指保險法所指是受益人,只是要讓李諶繼承之意,在這種情況下,遺囑才有法律上的意義,是有效的

 

三、每月1000美元

遺囑可不可以規定用分期給付的方式?基本上只要不違反法令都應當還是有效。但可不可以附條件?例如可不可以在遺囑上寫:如果做了什麼事,就喪失權利?
李敖遺囑第三段內容寫到:「本人委由陳境圳每月支付美金壹仟圓整予李文至李文滿柒拾歲止。如李文對王志慧、李戡、李堪提出任何訴訟或法律或騷擾行為,李文即喪失本條權利,此壹仟美金即由陳境圳停止支付。」前段是指定遺囑執行人每月分期給付來處理遺產,類似遺囑信託的概念,應是有效的。但是後段的內容就值得探究了,如果李文對其他繼承人提出訴訟或騷擾,就喪失繼承權,可以這樣寫嗎?依民法繼承相關規定,這類負有條件或負擔,違反會喪失權利的狀況,頂多只有「遺贈」(對繼承人以外之人為贈與)才有類似規定,而繼承都沒有規定,從反面解釋來看,在繼承人的情況,是不能附此類的條件使之事後喪失繼承權,所以後段遺囑的內容應該是無效的,李文就算訴訟,還是可以要求每月領取1000美元

 

關於違反特留份的問題

依民法規定,遺囑違反特留分的部分是無效的。所謂特留分就是無論如何都要讓繼承人分到的部分,不能全部剝奪。李敖的繼承人分別是王志慧、李文、李戡、李諶,每個人的應繼分是1/4、特留份是1/8。

李文現年54歲,到70歲為止按遺囑能領到的錢大約是新臺幣576萬元,所以假如李敖的遺產超過4608萬(576萬×8),李文還是可以爭取其他不足1/8的遺產。

但更重要是,這個案件甚至也可能跟特留分無關,李文也有爭取到應繼分1/4的機會,綜觀遺囑內容,真的是要把李文限制在576萬的範圍嗎?或許李敖內心想法是這樣,但從遺囑內文未必看得出來,例如遺囑完全沒提到李戡現在能繼承到什麼,從文義為何能直接解釋出「限制李文繼承權的結論」?搞不好李戡才是被剝奪到只能期待在不知何年何月能取得父親著作財產權的人呢!

以李文這方來說,可以向法院主張這份遺囑並沒有表示自己「只能」每月拿1000美元到70歲,其他遺囑未提及的遺產,仍應當要依應繼分(就是1/4)來分配。

 

總結

李敖的這份遺囑,其實寫得一點也不高招、不聰明,問題非常多,寫得不好的遺囑,反而更會製造爭產糾紛。如果李敖心裡的想法是讓李文能拿一些就好,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要在生前就把大部分財產都直接過到王志慧、李戡、李諶名下(但很多人會因為贈與稅的緣故不願生前去做,很可惜),將遺產數額縮小,才能防止李文爭產。

而遺囑裡面寫到由陳境圳每月給付李文1000美元,卻沒寫到錢的來源,是從遺產呢?還是陳境圳自己要支付?(後者陳境圳自然是不受拘束的),都未見明確。
從最近期的新聞報導可知道,李戡也承認李文是自己同父異母的姐姐,只是不斷強調要尊重遺囑,請李文撤告,所以最後訴訟的重點就都在於遺囑的解釋和效力了,但以遺囑內容來看,李戡未必能占到便宜,恐怕也是李敖生前未預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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