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法院見解則是認為如果只有一筆自住房產,且屋齡非輕,自不能強求本人出租、出售,如果父母又沒有其他足夠的經濟來源,即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得向子女請求履行扶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不過在法律上,父母並非隨時可要求子女扶養,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意思是說,父母在不能維持生活的時候,就可以要求子女扶養,就算好手好腳故意不工作,只要沒有財產能活下去,子女就必須負起扶養的責任。
如果父母名下有數筆房產(不動產),法院就會認為父母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此時訴諸法律要求子女扶養,獲准機會就不大。但另一種情形(訴訟上多見),就是父母名下只有一筆房產,但是自住使用,對此法院見解分歧,部分法官仍認為就算是自住房屋,還是可以變價、處分,不是完全無財產,仍可以維持生活,認為子女無扶養義務,但此見解是大錯特錯,與社會完全脫節,實際上,自住房屋根本無法期待本人將之出租、出賣,不然自己要住哪裡呢?只有房屋,就會有生活的金錢來源嗎?當然不是,如果運氣不好遭遇此種法院裁定,勿必要提出抗告,仍有轉寰機會。
而多數法院見解則是認為如果只有一筆自住房產,且屋齡非輕,自不能強求本人出租、出售,如果父母又沒有其他足夠的經濟來源,即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得向子女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才是符合民眾期待的正確判決。所以是否有房產,和是否能請求子女扶養,並沒有絕對的必然關連,還是要依實際案情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