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你可能會遇到的十種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依民法規定,離婚需要二名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民法上對於離婚證人的資格並無明文規定,但解釋上及實務上,應以成年未受監護宣告之人為宜,親人也可以作為離婚證人。
所謂「證人」就是指親身見聞之人,所以證人在夫妻簽下離婚協議書時,應該在場,在夫妻先簽名後,再簽證人名。
不用,只要夫妻持離婚協議書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法律未規定要寫身分證字號和戶籍地址,只簽名也是有法律效力,戶政事務所還是會辦離婚登記。
如果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寫身分證字號,戶政人員通常會進入戶政系統稍加查證是否有此人,但如果沒有寫身分證字號,即不會進行查證。
因為戶政事務所僅作形式審查,所以還是會進行離婚登記,但夫妻一方嗣後仍可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所以離婚會陷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
有的夫妻便宜行事,自己冒簽證人簽名,不管所冒簽之人名是真有其人、或虛構人名,都會成立偽造文書罪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公訴罪。
坊間不少職業離婚證人,但較不建議由此管道找證人,因日後涉訟時難以找到該名證人出庭作證,還是找親友或律師擔任離婚證人,較為保障,也有效降低日後遭法院判定離婚無效之風險。
有簽名的話,未必要蓋章。但是否可只蓋章而不簽名,未有定論,但戶政實務上通常會要求證人需簽名,不得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