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大學畢業後,結識在金融業上班的李男,未久林女生下1子,未料李男未將林女娶進門,最後分手。林女輾轉得知李男與她交往前,也讓另一名女子未婚生子,且對方同樣遭李男始亂終棄。林女故於去年7月在自己臉書PO文表示,「讓兩個女子未婚生子,不負責任的男人」、「注意這個愛情騙子」,加註李的照片後傳給李的臉書友人,遭李男提告誹謗。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林女所述雖是事實,但內容涉及私德,依誹謗罪判她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如何會涉及刑法之誹謗罪?
依照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成立要件只要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且對於指摘或傳述的方法並無限制,不論係言詞或行動均得成立。如果以文字、圖畫之方式為之將加重處罰。一般來說,民眾對於自己發表的言論被控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誹謗罪時,若主張其陳述為事實,或依其現有資料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相信其陳述為真實者,可免於誹謗罪相繩,刑法第三項之規定即稱為「真實惡意原則」,其中亦須考量的點是行為人有無盡其查證的義務,若依情形可查證而未查,則不能適用第三項的規定。另外須注意的是,並非行為人一概認為有相當理由已盡查證義務,即不會落入誹謗罪,若行為人陳述之事實與公益無關而涉及私德事項,亦有成罪可能。
本件法院認定的理由
法院認為,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對於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本件告訴人於案發時係在金融界服務,告訴人並非公務員亦非公眾人物,被告對其指摘「使女子未婚懷孕是愛情騙子」等內容與職務工作或公共議題無關,是屬於個人感情及私道德領域之事項。所以縱然被告認為其陳述為真實,仍不符合刑法第三項規定,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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