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焦點之一是針對勞工特別休假規定,明定可由勞雇協商採「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不過選用哪一種制度,「年度終結」折算工資也要採同一種。草案將徵求各界意見至3月27日。
周年制、歷年制、會計年度之辨析
「周年制」是以到職日為計算、「曆年制」是指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止計算、「會計年度」是指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期間作計算。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任職滿6個月至1年享有3日特休假,滿1年至未滿2 年有7日,滿2年至未滿3年則有10日。
相關概念的運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以今年7月1日到職的勞工為例:
1. 若勞雇雙方協商採「周年制」,7月1日至12月31日滿6個月,明年1月1日仍在職就算任職滿6個月,可在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即到職六個月後至一年,享有3天特休假;明年7月1日至後年6月30日,即滿一年未滿兩年可再請休7天;後年7月1日至大後年6月30日可請休10天,故總共20天。
2. 若採「曆年制」,則依比例結算當年度(106年)該勞工的特休,之後再結算107年度的特休假,結果就會與周年制大不相同。亦即106年7月1日到職至12月31日滿6月後可享3天特休假,107年1月1日 至107年6月30日 滿一年未滿二年按比例享3.5天,107年7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後可再獲得3.5天,108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滿二年未滿三年按比例再享5天,故總共享有15天。
3.若採「會計年度」的計算方式則是與「歷年制」的概念相同換算。
特休未修完的處理方式
另外,所謂「年度終結」應該依照勞雇雙方商定選用的制度計算。若勞工特休假未修畢的部分,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的期日及未休日數折算工資數額,依施行細則規定,每1天須發給1日工資,月薪制者以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計算。並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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