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首度為死刑「量刑」而非冤案提非常上訴

2000年建商小開王鴻偉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九月間於張女上班途中欲載張女與其發生拉扯,後砍張女一百七十六刀致死,一審判王無期徒刑,上訴後至高等法院更七審皆判王死刑,2009年定讞。檢察官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非常上訴。

法律評析

特殊救濟程序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制度是在判決確定後,發現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違背法令之範圍包含習慣法、成文法、判例、法理、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王鴻偉殺害張女的案件,檢察總長認為,王男是因突遭情變刺激殺人,不同於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劣動機,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王沒有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等極端嚴重殺人罪行情形。且本案判決違反最高法院歷年的死刑判決慣例,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的事證調查,以及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因而提起非常上訴。

 

比較特別的是,歷次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不是被判刑的被告否認犯罪、而證據上認定有疑義,就是案件特殊受社會矚目,且有法律適用的問題。本件是近年檢察總長首度為死刑犯以「量刑」而非冤案提起非常上訴,當然,非常上訴非僅有冤案可提起,只要確定判決不符國際兩公約精神、或在判決量刑有重大爭議,符合非常上訴條件皆可提起。

 

近來提起非常上訴的例子

--王光祿案: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拾獲具殺傷力之土造長槍1枝,於部落林地附近獵捕保育類動物野山羌、山羊予家人食用,違反槍砲條例、

  • 野生動物保育法判決3年6月徒刑確定。提起非常上訴因獵槍不符合「自製」未違法令被駁回。

    --徐自強案:徐自強因「共謀共同正犯」身分捲入建商黃春樹之擄人勒贖撕票案,判決死刑。但因犯案證據僅有共同被告之自白、並無補強證據,且徐亦有擄人勒贖之不在場證明,有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獲更審後並適用速審法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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