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楊姓男子回到家時,發現房間內傳出妻子的嬌喘聲,於是趕緊打電話叫友人前來助勢,兩人將姦夫淫婦拖出房間毒打一頓,要求姦夫陳姓男子簽下500萬元遮羞費的切結書,事後陳男對楊男和張男提告恐嚇取財,但法官認為陳男是基於自由意志下簽立切結書,認為楊男和張男不構成恐嚇取財罪,判決無罪。
恐嚇取財罪的要件為何?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恐嚇取財罪是所謂的「定式犯罪」,意即本罪成立之犯罪過程須有一定順序: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恐嚇→被害人感到畏懼→被害人交付財物→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
什麼是「恐嚇」?
恐嚇就是「以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至於惡害通知的內容、方式均無限制,例如「不給錢就打死你!」「不給錢就把不雅照散布出去!」都算是惡害通知。
「恐嚇取財罪」和「強盜罪」的區別
這兩則犯罪都是對被害人施以惡害通知為必要,但強盜罪必須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被害人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才屬之,然恐嚇取財罪則否,意即恐嚇取財的被害人某程度上仍有選擇權,其惡害也並非直接、立即性的,此為這兩罪的區別,但強盜罪也罰未遂,所以實務上的判斷仍須觀察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犯罪目的,來作綜合認定。
本案無法構成恐嚇取財的理由
姦夫遭楊男、張男毒打一頓,然後再要求姦夫簽下遮羞費的切結書,金額達500萬元之多,將案例事實套入恐嚇取財罪的法條,會發現客觀上似乎有符合的機會,毒打可說是「惡害」,甚至是「強暴」了,姦夫才剛被毒打過,很難想像之後簽下協議書是出於自願的,法官認為姦夫出於自由意志、未被恐嚇,這個認定值得討論。不過要為楊男、張男脫罪的另一條途徑,是由犯罪主觀意圖下手,一般男人看到姦夫,必定是怒髮衝冠,一直憤慨毆打姦夫,要求姦夫簽下賠償切結書,也不是不能理解,難認本案的老公有恐嚇的「故意」或「不法所有之意圖」,因為法律上本來就賦予配偶向姦夫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也是另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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