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榮、Jolin分手,冠夫姓、夫妻共同財產制

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之財產和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專供個人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等),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

錦榮的婚姻觀,在民法規定是如何呢

蔡依林(Jolin)和錦榮(Vivian)交往6年,原本是另人稱羨的神仙眷侶,錦榮更是眾多男性羨慕的對象,但也是有不少粉絲希望有情人能終成眷屬,不過竟然驚傳兩人已分手,讓人想到一週前錦榮向媒體表示:「我的婚姻觀,包括要戴婚戒、女方要冠夫姓、夫妻財產共有。結婚是一輩子的事,要能一家人住一起、每天一起吃飯。不一定要生小孩,因為很忙常不在臺灣,會對孩子不公平,但如果給父母養,相信孩子會開心地長大。」此番言論被鄉民酸爆,大罵都民國幾年了還冠夫姓、憑什麼共有財產、小孩竟然讓父母養,並直言Jolin身家超過20億,會同意財產共有嗎?或許這也是兩人分手的原因之一吧。

 

 

一、戴婚戒:法律沒規定結婚要有婚戒,此為感情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二、女方要冠夫姓:民法第1000條於民國87年6月17日前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是以妻冠夫姓為原則,當事人另有約定為例外之立法模式,不過在87年的時候冠夫姓的女姓已經相當少了,當時就主要以男女平等原則,婚姻無庸有嫁娶和招贅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故修正為:「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 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除非夫妻書面約定要冠對方的姓並向戶政登記,不然都是保有其本姓了。所以錦榮必需跟Jolin書面約定再登記,Jolin就可以改名為Jolin Tsai Dawson了。另外跟日本不一樣的是,我國不能把姓改為配偶之姓,例如Jolin Dawson,這是另一個特點。

 

三、夫妻財產共有:關於夫妻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民法規定都是採「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後財產也是夫妻分別各自所有,只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要衡量夫妻各自婚後財產的數額作分配,原則上多的那方要給少的那方差額之半數。錦榮想要的應該是「共同財產制」,不過前提要夫妻以書面約定才行,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之財產和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專供個人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等),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所以Jolin的20億身家大部分會變成和錦榮共有,兩人共同管理,對於共同財產的處分,也需要他方同意。婚姻關係消滅(死亡另有規定,這邊指離婚)時,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之財產,所以錦榮也不能在20億中拿個一半10億意思意思,20億在結婚前就是Jolin的,依法律規定她可以取回,所以鄉民在這邊可能就誤會錦榮了,錦榮沒有賺那麼大。不過在婚姻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夫妻就各得半數,這就對錦榮有利,例如Jolin在婚後賺了10億,錦榮賺2000萬,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產為10億2000萬,一人一半,錦榮可拿5億1000萬,也是不無小補。

 

四、小孩給爺爺奶奶養:法律對這方面沒有特別限制,只要不損及小孩的利益就可以,實務上會發生爭執的通常都是父母把小孩丟給爺爺奶奶養,然後又不看小孩、不付扶養費,此時就會發生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問題,也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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