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安置後返陸,家暴法與行動自由

依家暴法規定,只要當事人請求保護,不必任何證明,社工就會提供當事人庇護及安置。社會局指出,余女是成年人,包括丈夫及任何人都不能限制她的行動自由,雖然被安置到庇護所,但仍可自由出入,也不必交代行蹤

社會局依家暴法安置可能受家暴之人

桃園縣陳姓男子娶大陸余姓女子,夫妻發生爭吵後,妻報案稱遭家暴,社會局將她安置,余女隨即搭機返大陸。陳否認家暴,抨擊社會局憑片面之詞就把妻子帶走,家暴法成為「逃婚」的管道,要求社會局還他公道。

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表示,完全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因余女指稱丈夫家暴,讓她心生恐懼、請求協助,依家暴法規定,只要當事人請求保護,不必任何證明,社工就會提供當事人庇護及安置。社會局指出,余女是成年人,包括丈夫及任何人都不能限制她的行動自由,雖然被安置到庇護所,但仍可自由出入,也不必交代行蹤,至於余女搭機離台,也是她的自由,家暴法不會成為逃婚漏洞。陳姓男子應思考妻子為何要離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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