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收養要件時,現行法律依其情形規定其為無效或得撤銷。茲分述如下: (一)收養無效(民法第1079條之4): 1、收養未作成書面及聲請法院認定。 2、違反收養年齡之規定。 3、違反近親收養之規定。 4、同時為二人的養子女。 5、未得父母之同意。 6、未滿七歲之子女出養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二)收養之撤銷(民法第1079條之5): 1、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2、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未得他方同意。 3、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