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有家暴、外遇出軌、虐待、遺棄等民法條文列舉之事由,便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法律也給予法官裁判衡酌的空間,但也會造成每個法官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而有所不同。
因不滿丈夫時常質疑自己外遇,動輒以「妓女」「援交妹」等不堪之字眼當著小孩面前辱罵她,讓此段婚姻窒礙難行,妻子憤而以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作為訴請裁判離婚之事由,一審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且爭取到兩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廖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將近20年,因不滿其紀姓丈夫懷疑她多次外遇並傳染性病,甚至罵她是「妓女」、「援交妹」,又說丈夫重男輕女,對金錢重視,常刁難女兒在國外的生活費,甚至她母親過世,丈夫都拒絕參加喪禮。但紀男反駁,稱自己都有細心照顧家裡,因自己疑似精索發炎才會有所猜疑,反倒是妻子無故分房,讓他更摸不著頭腦,他認為兩人婚姻沒有問題,不願離婚。
法官認為,這段婚姻關係多次因財務、子女、夫妻相處及忠誠等問題,導致紛爭,紀男雖稱無意離婚,但審理期間無任何修復婚姻作為,因此判決准予離婚,且紀男須按月給付兩名未成年子女共2萬3000元生活費。
離婚,是律師最常會碰到的案件類型之一,有時夫妻雙方認為緣分已盡,好聚好散簽個離婚協議書,法律雖然對離婚協議書的書面內容並無特別的規定,在文具店也可以買到簡單格式的書表。但如果要求離婚協議內容完整,也可以透過律師的協助,針對個案,將雙方談妥的條件,擬定符合雙方意願的協議離婚書。例如小孩監護權之歸屬,探親權之具體內容,是否支付對方生活費及夫妻之財產及分配等,有公證的律師作證即可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
而訴請離婚則是當協議離婚已窒礙難行時,對方有家暴、外遇出軌、虐待、遺棄等民法條文列舉之事由,便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除了上述條款羅列訴請離婚事由之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有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畢竟法律不可能把每個會發生的離婚事由全部納入法條內,所以常以這種可涵蓋多種可能的名詞(即不確定法律概念)給予法官裁判衡酌的空間,但也會造成每個法官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而有所不同。例如本篇報導妻子訴請離婚之事由雖非遭受家暴或是丈夫有外遇、遺棄等情事,但基於其與丈夫生活上且可歸責於丈夫之事由所生之摩擦已嚴重到婚姻關係將難以繼續維持的程度時,便可據該條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訴請離婚。
當案件走到法院時,夫妻雙方的情感基礎早已被消磨殆盡,即使法官不判離婚,夫妻之間的婚姻也難以破鏡重圓,而目前實務法官在審理上認定標準已越趨寬鬆,審酌雙方責任時,亦採取綜合判斷來認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像是本案法官不僅僅只是因為丈夫辱罵妻子妓女、援交妹而判決離婚,乃是衡量丈夫是否有意要修復這段婚姻關係,且雙方所存在之問題多端,彼此之間亦常因財物、子女、夫妻相處以及忠誠猜忌等問題,導致紛爭,法官衡酌上述事由以及夫妻雙方離婚之意願,而認定其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最終判准離婚。
因此,不僅婚姻的維持需要雙方的共同的付出及心力,當婚姻無法繼續時,更需要最後和諧處理的理性及勇氣,惟當雙方無法有此共識時,訴請離婚則可能成為最後的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