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監護權的父母,可以拒絕對方看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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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友善父母原則

    實務上許多裁判離婚的案件,法院不論裁判父母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因父母已無同居之可能,法院會裁定未成年子女與一方居住,另一方有探視權。但夫妻經過離婚訴訟的折騰後,通常已無任何互信可言,巴不得永遠不再見到對方,此時許多父母就會拒絕、妨礙另一方行使探視權。在法律上稱為:『友善父母原則』,是根據民法第 1055 條之 1 規定,如果父母之一方故意藏匿小孩、拒絕讓另一方探視,或在孩子面前惡意批評另一方,法院會認為這是不友善的表現,甚至可能因此將原本的監護權改判給另一方,不可不慎。」

    父母必須有一個健康的觀念,在小孩面前,父母間的糾紛是另一回事,小孩有權利擁有一個正常的家庭,夫妻雖然離婚了,但仍有義務伴演一個稱職父母的角色不可阻止對方探視小孩,也不能在小孩面前批評對方的不是,經過統計研究,友善父母的家庭,小孩的成長會較為正常。

    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時,例如依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 第 6 款:「父母之一方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以確保小孩的權益。

     

    圖/文:李郁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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