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抄襲成為習慣
在網路發達的時代,網路圖文、影片是吸引網友的最好方式,也出現許多知名的網路作家,但創作者成千上百,能紅的是其中的少數,他們成功的關鍵點在哪呢?就是「創意」!
但創意往往伴隨著他人的抄襲,以圖畫來說,直接複製別人的圖畫作為己用,在著作權法上叫作「重製」,而原則上著作的重製權係專屬於著作人所有,其他人在未得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任意重製使用的(除非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那我不要抄好了,我參考一下來「致敬」,但細節和原作都相當雷同,這種行為叫作「改作」,而改作權原則上也是專屬於著作人所有的。所以在未得授權的情況下,任意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以營利,是明顯違法的行為。
以近來著名的「小包仔」抄襲「兔包」事件來看,小包仔的作著已違反著作權法,假如另有販賣非正版迪士尼商品的行為,也可能違反商標法,都是有刑事責任的,所以網友在創作時,勿必要留意相關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而且發揮自己的「創意」,才是作為明文人的好習慣。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3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圖/文:李郁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