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能要什麼錢,夫妻財產如何分?
夫妻離婚後,財產要如何處理?一般人都會直接聯想到贍養費,男方要把財產分一半給女方,但這個概念並不是很精確,法律上的贍養費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贍養費的請求條件十分嚴格,請求給付贍養費者須因離姻陷於生活困難,且對離婚原因無過失,另外因為是屬於生活資助的性質,所以通常金額也不會太高。
俗稱上的贍養費,其實比較近似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條文大意如下,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配偶死亡、結婚無效等),夫妻的婚後財產,賺得多的一方,必須把錢分給賺得少的一方,使雙方婚後財產形成均等。
舉例:夫在外工作,妻主要負責家庭勞務,夫婚後收入550萬元,妻收入50萬元,雙方差額500萬元,所以夫必須把差額的一半給付予妻,雙方最後都形成300萬元。
這是因為家庭係由夫妻共同經營,未工作的一方,對於家庭勞務也是盡心盡力,同樣對於家庭有相當貢獻,不亞於外出工作者,所以婚後的收入必須平均分配,以照顧家庭弱勢者。至於在特殊案例,配偶完全不事生產、只花錢、不行家庭勞務者,這個時候法院如果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可以針對分配額作調整,甚至免除分配,以符立法精神。
圖/文:李郁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