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觸身球,會成立傷害罪嗎?
在職業運動場上,球員莫不盡全力拼戰,球迷更愛看激烈攻防所伴隨的話題和火花,不過當一個運動身體接觸越頻繁、球員拼勁越強烈的時候,受傷機率就越高。以職棒來說,球員因為觸身球、滑壘衝撞、強襲球等原因受傷者屢見不鮮,例如去年Lamigo桃猿隊的陽耀勳對義大犀牛的林哲瑄投出觸身球,導致林哲瑄球技報銷;或犀牛隊林益全擊出投手前強襲球命中桃猿隊投手王溢正,導致王溢正受傷跳過數次先發。這些運動場上的傷害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呢?
原則上是否定的,因為競技運動本來就是較高風險的活動,參與運動者(由其是職業球員)都是瞭解其風險後自願投入者,此外,刑法介入的前提在於行為製造了一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在合乎運動規則和合理預見的情況下,球員以比賽為目的之競技行為皆是容許風險,運動傷害也是運動中的固有風險,所以衍生出來的傷害,無法要求行為人負責,並不是刑法處理的對象。而且假使檢察官動輒出動調查運動傷害,可預期投手會一直投外角球(怕投內角會砸到打者)、降速求控球(投120公里的直球比較不會失控)、打者鳥碰擊球(怕打太球勁造成守備球員受傷)、跑壘慢跑(滑壘怕踢到人、衝刺太快可能和守備員衝撞),相信也沒有人想看這種比賽了,所以同樣的情形就算是放到國外,像MLB、NBA也幾乎沒有司法介入調查的情事,就算是惡性犯規,也只是聯盟自行以禁賽處理,這是法律所為合理的風險分配,也是所謂「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非不法」的法理。
但也是有例外情形的,例如:投手控球不穩導致的觸身球,當然不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投手是故意要投觸身球砸傷人,情況或許就不同了,故意觸身球並不是棒球規則所允許的行為,當然可能有所謂「潛規則」的存在(如領先太多分不能盜壘、打出全壘打甩棒不能太囂張,否則對手可能會以觸身求伺候),但潛規則只是職業運動比賽經驗的累積或一些習慣,無法取代棒球規則,故意不遵守規則所造成的傷害,意即超出正常情狀的傷害,行為人是有可能成立刑法傷害罪的。最有名的是2006年中華職棒「法律野球」事件(註)。不過法律野球事件的觸身球是擊中護具,在沒有受傷的情形下是不會成立傷害罪的(傷害罪不罰未遂)。另外一個困難在於,難以認定球員所為行為是否為「故意」,球賽發展瞬息萬變,而且客觀上,失投觸身球和故意觸身球很難看得出來,當然仔細推敲或許還是能看出差異處,但也僅是推測而無法肯定,此外,滑壘撞傷別人,也無法得知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傷害的意思,在無法達到絕對心證的情況下,是無法成立刑事犯罪的,這也是實務偵查、審判講求證據的必然結果。目前國內尚未有職業運動傷害訴訟的案例,例已有不少校園運動的傷害訴訟,法院看法不一,但多認為在運動規則、合理預期範圍內,行為是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亦無民事賠償責任。
註:統一獅隊當時以12:1的比數大幅領先兄弟象隊,獅隊卻仍發動盜壘,此一舉動被兄弟象隊認為有挑釁意味。隨後象隊投手蕭任汶先對獅隊打者陽森投出腰部觸身球,下半局獅隊投手林岳平第一球差點打到象隊打者馮勝賢的頭部,緊接著一記148公里的速球結實地打到馮勝賢的手肘,雙方球員都衝出休息室並發生推擠衝突。賽後象隊球員馮勝賢不滿獅隊教練授意投手故意觸身球,在律師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嚴正抗議統一獅隊當日的危險行為,並希望中華職棒大聯盟官方依據規章要求統一獅隊立即解除日籍總教練大橋穰及投手教練酒井光次郎的職務,否則將不排除提出告訴。嗣後,統一獅隊總教練大橋穰在領隊林增祥陪同下,針對故意觸身球向馮勝賢公開道歉,並希望事情盡快落幕。在公開道歉後,馮勝賢隨後也宣布不對統一獅隊及兩位教練提起告訴,事件就此落幕。
圖/文:李郁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