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吳姓男子與越南籍妻子結婚後,時常因心情不好而家暴、辱罵妻子,近兩年更拋家棄子,與小三同居,其妻阮氏最後受不了憤而提告訴請離婚,終獲士林地院判准確定。
法官認為,阮氏提出的驗傷診斷書、通常保護令等資料以及吳男傳給妻子之簡訊內容充滿貶抑、侮辱甚至恐嚇言詞,婚姻的破綻已無回復的希望,吳男需負主要責任,因而依法判定其妻有理由訴請離婚。台北吳姓男子與越南籍妻子結婚後,時常因心情不好而家暴、辱罵妻子,近兩年更拋家棄子,與小三同居,其妻阮氏最後受不了憤而提告訴請離婚,終獲士林地院判准確定。
法官認為,阮氏提出的驗傷診斷書、通常保護令等資料以及吳男傳給妻子之簡訊內容充滿貶抑、侮辱甚至恐嚇言詞,婚姻的破綻已無回復的希望,吳男需負主要責任,因而依法判定其妻有理由訴請離婚。
當婚姻只剩下折磨,除了隱忍妳(你)其實有更好的選擇。
「離婚」是律師最常碰到的案件類型之一,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是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
而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能被法官認定符合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呢?
畢竟法律不可能把每個可能構成離婚事由全部納入法條內,所以常以這種可涵蓋多種可能的名詞(即不確定法律概念)給予法官裁判衡酌的空間,但也會造成每個法官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而有所不同。如同本案阮氏妻子,除了遭受丈夫毆打家暴外,丈夫傳給妻子的簡訊像是「娶一個沒辦法打炮而且到處賣弄風騷、到處幫我賣面子和破壞家裡和氣的女人」、「想打炮還要看人家的死人臉」,此貶低辱罵性言語,有些法官也會採納認為是屬於離婚之重大事由,可歸責於丈夫一方而致婚姻難以繼續維繫。 目前實務上對於裁判離婚事由要件認定已放寬需多,因此當婚姻只剩下折磨與牽絆時,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己及小孩的權益會是妳(你)更好的解套方式。
用金錢換取[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