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修正非訟事件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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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4  條條文
    
    
    第 104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
               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
                   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
               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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