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借一個月還570萬,不成立重利罪?

基隆市1名38歲陳姓女子,前年向林、馬姓男子借款30萬元應急,27天內需還款570萬元,年息高達21600 %以上,陳女不滿碰到高利貸,報警處理,林、馬2人在向陳女兌換其中的250萬元支票時,被警方當場查獲,並查扣該支票,現金加支票,陳女共還了320萬元,檢方訊後依重利罪提起公訴。然而,法官認為根據起訴事證,無法證明陳女是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下借錢的,判決林、馬2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評析
「重利罪」所處罰的對象,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行為人,常見者例如從事不法地下錢莊高利貸的業者。
 
涉及利率高達21600%,顯然是已經構成「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了,但為何最後承審法官會作出林、馬二位被告無罪之判決呢?關鍵就在於承審法官就本案事實以觀,認為被害人陳女在借貸時,並非「急迫、輕率、無經驗」,換言之,林、馬二人並非「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不符重利罪之構成要件,因而判決無罪。
 
雖然「急迫輕率無經驗」是抽象的法律概念,法院認事用法,固有其解釋空間,然對於承審法官就如此離譜的超高利借貸,卻認為陳女並非急迫輕率無經驗,這讓許多法界人士紛紛跌破眼鏡,顯然與一般實務之認定有很大的出入,簡單來講,如果不是急迫輕率無經驗之人,按照社會通念,怎麼可能會去借一個年息高達「21600%」的超級高利貸?單單就借這種離譜高利貸的行為,就足以認定本件被害人是急迫輕率無經驗了,何需又以各種旁證,將本件被害人型塑為很有知識、經驗、己見,借這種離譜高利貸是自己經過深思熟慮、執意而為,而法院尊重契約自由、私法自治,最後,讓該處罰的人逍遙法外?實在令人費解。
 
撇開本件判決的妥適性不談,本件另值得說明的部分是,利率是否構成重利罪中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與是否超過民法上所規定的20%週年利率上限,並非等號關係,換言之,即使約定超過20%週年利率,也未必就當然構成刑法上的「重利罪」,根據中央銀行民間利率統計與實務見解,約定年息36%也不算重利罪。約定年息超過20%的真正的法律上效果,只是就超出的部分形同「自然債務」,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而已,本案債務人對於超出之利息部分,民事上仍可以提起「確認債權利息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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