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第 3 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 6 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