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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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第 3 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 6 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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