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嫁給竹科工程師的女子,婚後聽聞公公曾花心出軌,認為公公「骯髒」,只要公公拍她肩膀就將對方當色狼,造成家人關係緊張,且與公婆吃飯時,都故意坐遠遠的;甚至丈夫多看女同事一眼,就懷疑丈夫有外遇,丈夫難以忍受要求離婚時,女子還以死相脅拒絕,丈夫自認身心俱疲訴請離婚。但法官認為,兩人感情破碎的責任,不能完全歸咎於女方,因此駁回丈夫的離婚訴訟。
執業律師多年,經常會碰到民眾詢問:「律師,我想跟我太太(先生)離婚,但對方死都不願意,要怎麼樣才能夠請法院判決離婚呢?」。對於這樣的問題,協議離婚恐窒礙難行,而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又須符合各款離婚事由,如通姦、虐待、遺棄等。民眾聽到這裡有的就開始垂頭喪氣地說:「我們之間沒有律師你剛剛說的這些事情,是不是這樣法官就不會裁判我們離婚?」。除了上述條款羅列的訴請離婚事由,最具爭議就是法條另有有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像本篇報導丈夫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便是依據該難以維持婚姻作為請求,畢竟法律不可能把每個會發生的離婚事由全部納入法條內,所以常以這種可涵蓋多種可能的名詞(即不確定法律概念)給予法官裁判衡酌的空間,但也會造成每個法官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而有所不同。
例如本篇報導的事實內容很有可能會因為審理的法官不同而有不一樣的結局,雖然兩人情感破碎的責任不能完全歸咎於女方,但夫妻之間能否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亦生疑義。案件走到法院時,夫妻雙方的情感基礎早已被消磨殆盡,即使法官不判離婚,夫妻之間的婚姻也難以破鏡重圓,正所謂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當問題已嚴重影響到雙方續行維持婚姻的可行性時,目前實務法官在審理認定標準越趨寬鬆,比如家計分擔觀念不合、子女教養失衡等,都曾是法官准予裁判離婚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
因此,不僅婚姻的維持需要雙方的共同的付出及心力,當婚姻無法繼續時,更需要最後和諧處理的理性及勇氣,惟當雙方無法有此共識時,訴請離婚則可能成為最後的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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