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7161 號令修正發公第 15 條條文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 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 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