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6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7161  
號令修正發公第 15 條條文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
            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
        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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