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艦長婚外情?逼墮胎?誹謗?海軍艦長少將孫男遭一名女記者賴女指控始亂終棄,賴女說,兩人婚外畸戀長達6年,期間她兩度懷孕,孫男竟然以妻子將告她「通姦」逼她墮胎
今年5月剛退役的海軍艦長少將孫男遭一名女記者賴女指控始亂終棄,賴女說,兩人婚外畸戀長達6年,期間她兩度懷孕,孫男竟然以妻子將告她「通姦」逼她墮胎,不過,孫男今(3)天上午受訪再度否此事,強調從未與女記者交往。賴女指出,雖然兩人一度因為婚外情曝光而分手,但在去年(2008)又復合,卻因為賴女兩次懷孕(分別是4年前和今年5月),都被男方要求墮胎,她氣不過,還保存胚胎存證,並聲稱熟悉他的痣、疤痕等生理特徵。為了向媒體證明兩人有一段情,賴女拿出孫男傳來的親密簡訊。
雙方各據說詞,若賴女所述為真實,雖然名譽方面私德方面他人不得干涉,但若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是觸犯刑法的通姦罪,有配偶之人已犯罪,輿論自可制裁,所以仍具有公益性質,而可免責。
而若賴女所言為真實,孫姓軍官的配偶若真有以「妳不將小孩子墮胎掉,我就告妳通姦罪。」因為胎兒在賴女肚子裡面,賴女本身就有辦法決定胎兒是否要生產的權利,再加上墮胎本質上是非法的(如無優生保健法所規定的例外情形),孫妻以「通姦罪」作為逼迫,如果賴女真有與孫男通姦之情事,雖然確實有犯罪,孫妻有告訴權,但是若以逼賴女墮胎作要脅,其關連性也非法。孫妻仍成立刑法第304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當然如果孫男所言為真實,則賴女所言可能是虛構,此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孫男稱孫妻要告賴女妨害家庭,妨害家庭罪章細分:通姦、重婚等罪名。若確實如孫男所云:「孫男確實無與賴女通姦。」則此情形與通姦不相當,賴女自不構成此罪。雙方各自有主張,也稱各有證據。相對的事實真相為何?有賴法庭攻防中,依雙方提出證據,予以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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