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及「交互詰問」

現行刑事訴訟實務的一般審理程序都會先進行準備程序,以匯整訴訟資料、
案件爭點,並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等,於此
階段法官也會決定是否改走「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前者是
指就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法官得決定簡
化證據調查程序,而簡易判決是指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
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例如竊盜罪、侵占罪、公然侮辱等),
且自己承認犯罪時,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
,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由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一人進行審判,如果法院
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若未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仍依一般審理程序進行,接下來便
會進入審判程序,由三位法官就案件各爭點及相關證據逐一審酌,並於此階
段進行交互詰問、判決。偵查程序地檢署傳票、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流程及
開庭通知矑列如下:

<地檢署傳票>

<開庭通知書>

 

不得誘導詰問的例外情形如下:
1.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
遊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2.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3.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4.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5.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6.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7.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詰問。
 
※進行詰問之兩造(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倘認為對方對證人之詰問(註)不
當得當場為異議之表示。審判長對於異議,應立即處分。審判長就異議處分
前,他造當事人或辯護人得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註:不當詰問之情形:
1.與本案即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
2.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3.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4.不合法之誘導。
5.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項。
6.重覆之詰問。
7.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
8.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得拒絕證言者)關係之人
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
9.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
10.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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