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一罪一罰」

(一)一罪一罰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可稱為一罪不二罰原則也
就是說行為人對於自己的過錯負責時,一個犯罪行為,刑法上只要給予一次
處罰就已經足夠,不需要也不可以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給予兩次的處罰。所
謂的「罪」,是指構成一個犯罪的行為,例如殺人「罪」,就是指「殺人」
這個犯罪行為;所謂的「罰」或是「刑」,就是指犯罪行為人應負的刑事責
任,例如「死刑、無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實務針對數個自然界定義下的行為,怎麼認定是成立一個犯罪或數
個犯罪呢?舉例而言,近日使用通訊軟體行騙的詐騙集團,透過反覆傳送詐
騙訊息給被害人,倘被害人數高達20人,加害人應成立20個或是只成立一個
詐欺取財罪呢,這涉及以數行為犯同一罪名時,應僅論一罪或是論數罪的認
定,可以以民國94年時將連續犯的規定刪除為分界點,所謂連續犯是指加害
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時,以一罪論處,連續犯又可分為三種形態:1.
集合犯,指行為人基於概括性的犯意反覆實施犯罪要件行為,例如犯罪行為
人在一個月內印製一千張偽鈔僅成立一個偽造通用貨幣罪、候選人在選舉期
間多次賄選,僅成立一個賄選罪;2.接續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
以一步一步的量提升的方式,最後實現犯罪,例如為毒殺親夫,兩個月內每
天在飯菜裡下毒,最後導致丈夫毒發身亡;3.實質競合犯與常業犯(以犯罪
為職業,且賴之以為生的人):例如慣竊在2年內分別在不同停車場偷了20輛
車、詐騙集團在1年內騙了數十位被害者等。在連續犯及常業犯刪除以前,
這些加害人的連續犯罪都只成立一個罪名。
 
(三)但是在民國94年將連續犯、常業犯刪除以後,除了集合犯、接續犯等犯
罪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反覆實行犯罪行為,成立一罪以外,實質競合犯
與常業犯等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逐次實行,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
上權益,在刑法評價上,每次行為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行為
次數,一罪一罰,換言之,如果詐欺行為有20個,不再論以一罪,而是成立
20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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