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全債權─假執行、撤銷詐害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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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附論:假執行、撤銷詐害債權
     
    (一)假執行
    假執行雖然也有「假」字,但是性質上和假扣、押假處分大不相同,並不是
    暫時凍結債務人財產的保全程序,假執行會進入實質執行程序,進而拍賣、
    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指案件經債權人起訴且法院判決後但判決確定前
    ,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在第一審或第
    二審判決主文中宣示得假執行,將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要求返還
    房屋,或命給付履行扶養費等等,先進行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
    ,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也就是「先執行」的意涵,如果法院認為須債權人
    提供擔保金時,則須提供擔保金才可以強制執行。
     
    應注意的是假執行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也就是一經起訴後到
    法院判決前的最後一次開庭之前提出聲請。因為假執行是為保障債權人財產
    上的訴訟權利,以免相對人或被告有不為履行,或脫產之虞時,得保全的一
    種方法。為確保當事人雙方權益對等,債權人須是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的原
    因,或是表示願提出擔保金以代釋明,請求法院准許假執行之聲請。另外,
    假執行的裁判是與判決合在同一份裁判書上宣判,所以可以該勝訴判決直接
    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記載:「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XXXXX元。2.本件得假執行。(原告得提供XXXXX元為擔保,以為假執行。被
    告得提供XXXXX元,以免為假執行。)」
     
    (二)撤銷詐害債權
    當債務人面對龐大債務卻無法償還時,有時會透過買賣或贈與等方式,將名
    下不動產過戶給他人,甚或以假買賣等實際不存在的契約,逃避債務,此時
    債權人僅能透過訴訟加以救濟,可以委請律師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或
    「確認買賣/贈與契約不存在」並請求將所有權回復登記於原所有權人。
     
    「撤銷詐害債權之訴」的意思,是指債務人所為的有償或無償行為,有害及
    債權人之債權時,以上面的案例事實為例,B明知尚欠A 100萬元,卻將名下
    房產贈與給C,導致B無財產可清償,有損A的債權,債權人A可以行使撤銷權
    ,撤銷BC之間的詐害行為。但是要行使這項撤銷權,必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
    ,而且如果BC是買賣房產,C於買受時也要知道這個買賣契約會導致A的債權
    有所減損。此外,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現行法並規定債權人A必須
    在得知B、C間的詐害行為時起1年內起訴請求撤銷。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指債務人和他人故意為非真意的表示,例如本件B
    並沒有要真的要賣房子,只是為了脫產,於是找了知情的友人配合「演戲」
    ,表面上簽定了買賣契約,並持假的契約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但實際
    上這份買賣契約和過戶都是無效的,友人不能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
    A可以提起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之訴,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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