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對他人因為借貸、工程款項、酬勞等金錢請求,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直
接起訴,但調解及起訴往往曠日廢時,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在一定情形下,可
以透過支付命令迅速、簡便求償。舉凡買賣、借貸、租賃、公寓大廈住戶管
理費、委任他人提供服務給付酬金,及承攬工程的工程款等,均屬於「給付
一定數量的金錢」;另外若是「給付可替代物」(例如:iphone 6一支、液
晶電視一台等 )或「有價證券」(例如:台積電普通股股票20張),在這
三種給付類型下,可以向債務人戶籍地(債務人是公司時,以其主要營業所
或公司登記地址)的管轄法院聲請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特別注意的是如果
債務人居住在國外;或在國內的住所不明確,必須登報公示送達;或是基於
買賣契約請求價金,債權人應先交付商品而未交付的情形,不可以聲請發支
付命令,只能透過調解或是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得向法院提出異議,例如表明已經清償債
務或根本沒有債務存在等,且債務人的異議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若債務人
沒有在20日內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形同確定判決,可以直接送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是扣薪資存款作為清償。支付命令雖然較為簡便
,但因為法律規定債務人可以不附任何理由直接聲明異議,因此也往往會進
入訴訟程序。
 
律師在此提醒,當民眾有積欠卡債、電話費、銀行貸款等小額款項,或是有
租金、管理費未繳等情形,銀行或債權人將聲請發支付命令,民眾於收到後
千萬不可以置之不理,一定要在收到20天內異議,又因為異議會直接進入訴
訟程序,建議向律師諮詢後做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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