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不能安全駕駛(酒駕)

酒後駕車危害公共危險和個人生命身體安全,為有效遏止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罪於102年6月11修正增訂酒精濃度標準並將標準值降低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且為保障合法用路人權
益,提高酒駕及肇事逃逸的刑度。
 
酒醉駕車往往會同時發生肇事逃逸、人身傷亡等情形,因此除了觸犯「不能安
全駕駛罪」尚有「肇事逃逸罪」「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的刑責,「不能安全
駕駛罪」是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飲酒(吹氣酒精濃度0.25mg/公升或血液中酒
精濃度0.05%以上)或服用毒品、麻醉藥等相類物品的情形,100年11月30日增訂
加重結果犯,若致人死傷者不另成立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直接成立第185條
之3第2項,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較一般過失致死罪更重
,以警惕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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