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放火罪

刑法關於可能造成公共危險的犯罪類型及刑事責任,有跟火災有關的「放火、
失火罪」、跟水有關的「決水罪」及「妨害救災罪」、與妨害交通有關的罪章
、與場所公共安全有關的罪章、與公共飲用水或投毒有關的罪章,以及持有或
製造危險物品罪章。跟火災有關的有「放火、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處所、交
通工具罪」、「放火、失火燒毀未有人所在之處所、交通工具罪」、「放火、
失火燒毀住宅、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及「爆裂物放火、失火罪」,放火是指
故意引起火災,失火是指過失引起火災,不論放火或失火造成現有人使用或無
人使用的建物或大眾交通工具毀損、滅失而喪失主要效用,例如工廠、住家電
線走火引發火災,或是房客為謹慎使用電器、手機充電器等發生火災等,構成
「失火燒毀住宅罪」,若是亂扔菸蒂導致機車起火燃燒,觸犯「失火燒毀住宅
以外之物罪」,但如果因火勢過大延燒到住宅,仍會成立「失火燒毀住宅罪」
處以較重的刑責。另外,像是近來頻傳廟會或政治人物競選時施放煙火導致民
宅起火,或是節慶時民眾在公園施放煙火等,都會成立「準失火罪」,必須負
一定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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