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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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來詐欺手法層出不窮,從以往的金光黨、假綁架真詐騙、退稅詐騙、公文
    詐騙法,到現在隨科技發展,衍生出網拍詐騙、通訊軟體傳送假訊息詐騙等,
    手法可說是層出不窮,而法律也因應各種詐騙方法制定新規定加以相繩,並提
    高罰金希望達到遏止之效。
     
    詐欺取財的犯罪類型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不正利用收費設備
    詐欺」、「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詐欺」
    、「加重詐欺」及「準詐欺罪」。「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客觀上施以詐術
    使他人陷於錯誤,而將財產交付或處分給行為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主觀上
    對於施用詐術並使他人交付財物有所認識,「施以詐術」除了積極利用言詞或
    行動,使人將錯誤的事信以為真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
    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屋主明知房屋為凶宅卻刻意隱瞞未告知買方並
    以市價出售。所謂「陷於錯誤」是指被害人認為加害人所稱的事實可能是真
    的,且必須與財產價值有關而能以金錢折算的錯誤,因此常見的「假交友、真
    詐財」的感情詐欺案件,情感不具經濟價值,也不可以用金錢去衡量計算,因
    此感情不是財產,也不是詐欺取財罪保護所要保護的,換言之,詐騙他人感情
    不構成詐欺罪。而「詐欺得利罪」是指施用詐術取得他人利益。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及「不正利用電
    腦或相關設備詐欺」三者屬於詐欺電腦的犯罪類型,所謂的「不正方法」是指
    以類似行騙、違反該設備設計目的的方法破解收費設備(例如自動販賣機、e-
    tag、悠遊卡收費系統)、自動付款設備(即ATM)或電腦等電子機器設備,例如以
    偽造的硬幣投入自動販賣機,導致機器無法辨識仍提供貨物或服務、以偽造的
    提款卡到ATM提款、盜用他人提款卡領取現金。
     
    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是指詐騙他人財物
    有下列三種情形時,加重刑事責任,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3.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因
    此,未來若詐騙集團假冒好友傳手機簡訊或通訊軟體訊息,或是冒充法院、檢
    警,寄送「涉嫌刑案」、「民事賠償訴訟」或「罰單逾期未繳」的訊息,附上
    挾帶惡意程式的連結,點擊即操作小額付費等相類手法詐取他人財物時,均依
    新規定追訴刑事責任。
     
    還有一種常見、受害者眾多的「假投資、真詐騙」也是很常見的詐騙手段,犯
    罪者往往以小額投資就可以獲得高利潤為誘因,並以各種名目吸金,待時機成熟便捲款潛逃,像是之前的紅景天連鎖飲料公司招攬民眾以現金投資集團實體
    分店,並購買非法設立的公司股票,大量吸金後惡性倒閉;或是佯稱可以買賣
    即將上市櫃的興櫃股票,從中賺取蜜月期價差,誘使被害人投資,詐騙取得高
    額款項。這類的詐騙手法稱為「履約詐欺」,也就是犯罪行為人在訂立契約取
    得投資款時,自始至終就不打算履約,騙取被害人給付的款項後,將之據為己
    有,卻未依約履行分配利潤,犯罪行為人應負擔詐欺取財罪的刑責。
     
    現代人利用網路購物的便利性,幾乎任何產品都可以透過網路買到,但也成為
    詐騙集團的溫床。網路購物的消費習慣是先付款、後送貨,當消費者於付款後
    卻未收到商品或是收到的物品與自己所訂購有所差異,是否會成立詐欺取財罪
    呢?就客觀要件,賣家確實有使受害人交出財產,並造成受害人損失,但仍須
    視賣家是否有詐欺的故意及使用詐術而定,若主觀上確實有詐欺故意,且根本
    就沒有要出賣商品,網路目錄只是為了讓他人信以為真的一種手法,就應成立
    詐欺取財罪;但若無法證明賣家有詐欺之故意及使用詐術,則僅為單純的民事
    事件,買受人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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