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強盜罪與搶奪罪

關於個人財產被侵害,除了詐欺取財罪、侵占罪外,尚有「竊盜罪」「搶奪
罪」及「強盜罪」,「普通竊盜罪」是指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財物,若有刑
法第321條各款事由:侵入住宅、破壞門扇或住家安全設備進入住宅、攜帶刀械
或螺絲起子等器具、三人以上行竊、趁天災之際行竊或在車站、航空站等公眾
運輸交通工具內行竊者,觸犯加重竊盜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且竊盜罪
處罰未遂犯,若已侵入住宅開始物色財物,但未竊得財物,成立竊盜未遂罪,
另外,若未經許可擅自接用公家機關或他人的水、電、瓦斯,也會成立竊盜罪。
 
「搶奪罪」是指趁被害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例如飛車搶劫案例,搶奪
時若有上述侵入住宅、破壞門扇或住家安全設備進入住宅、攜帶刀械或螺絲起
子等器具、三人以上搶奪等刑法第321條各款情形,成立「加重搶奪罪」,最高
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強盜罪」是指犯罪行為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
等方法,致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得他人財物者,強盜罪除了有刑法第321條各款
情形成力加重強盜罪以外,還有「準強盜罪」和「強盜結合罪」,準強盜罪是
指犯罪行為人於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而當場施
以強暴脅迫使人難以抗拒者,刑責等同強盜罪;強盜結合犯是指犯罪行為人強
盜並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受重傷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奪罪和竊盜罪的區別在於,搶奪是公然奪取,竊盜僅
是趁人不注意時、未經他人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物;搶奪和強盜的區別在於搶奪
罪未達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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