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問題─如何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監護權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
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依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
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單獨擔任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
,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的請求來酌定(民法第1055條第1項)。在請求裁判離婚之情況下,
多半也會一起請求法院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自己,而在訴狀中亦會表
達下列二點:
 
1.列出對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例如:對方經濟能力不佳、有菸酒成癮
、會打罵孩子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亦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
 
2.列出自己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自己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具體事例、
家庭支援系統、有較佳之經濟能力可提供小孩好的生活環境等等,盡量列舉
出自己的優勢,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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