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問題─什麼是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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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
    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
    行登記。在還沒有調解離婚制度以前,台灣的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和
    「判決離婚」。由於「協議離婚」過於鬆散,對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
    而「判決離婚」的條件又過於嚴苛,因此引進「調解離婚」制度。過去沒有
    「調解離婚」制度時,夫妻兩人到法院協調離婚,雙方仍然必須到戶政機關
    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耗費資源,而且如果有一方調
    解完後,出了大門便反悔的話,之前的調解全部化為烏有。但是修法通過後
    ,經過法院調解的離婚,一旦雙方達成共識,在調解筆錄簽下姓名的那一刻
    ,婚姻關係就消滅了。這時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說明兩人的婚姻關
    係已經消失,即使當事人沒有去辦離婚登記,也不會有戶籍資料跟身份關係
    不一致的情形。對於無法協議離婚,又不想經歷裁判離婚之漫長訴訟程序的
    人,調解離婚反而是最便利的方式。當然無法調解成立離婚時,最終還是只
    能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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