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合資購買房產

新婚夫妻購屋時,經常都是共同出資,但為了貸款優惠及便利,僅將所有權登
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如果夫妻白頭到老,就不會有分產的問題,但若是採法定
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如此一來沒有登記所有
權且經濟上較弱勢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張將共同出資買得的房子,列入婚後財產
進行分配,便會發生問題。
 
另外,若是合夥出資共買房地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共有時,除了共有物處分需
經他共有人同意以外,若是屆時房貸繳不出來,也會發生銀行行使抵押權將房
屋全部聲請拍賣,導致其他共有人權益受影響的問題。
 
(1)登記共有:若僅出資而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就沒有轉售或處分該房產的權
利,為了防範日後發生糾紛,建議合資購屋最好能依照出資比例來登記持分多
寡,並妥善保存各項支出收據,例如代書費用、貸款或稅費繳納證明等,並將
投資金額、未來獲利比例分配載明,再拿去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地方法院辦理
公證,較能保障個人權益。
 
當共有人要將共有的房地出售、出租或贈與等,依土地法規定,應由共有人過
半且持有的應有部份過半之同意,或是應有部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若未符
合門檻擅自出售共有物自為無效。
 
(2)登記單獨所有:
1.貸款&納稅時:購屋貸款時,銀行會針對貸款人的條件與擔保品的價值,衡
量貸款成數與條件,如果貸款人經濟較為弱勢,或是條件不佳,確實可能影響
貸款條件。另外,夫妻合購自用住宅,若所有權人與借款人不同,又未合併申
報所得稅時,每年可扣抵上限最高30萬元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將會受到影響。
 
2.夫妻合購房產,但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離婚時如何處理?
若夫妻沒有向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就有夫妻剩餘
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依民法第1030之1規定,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提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雙方婚後增加財產扣除債務為剩餘財產,要求剩餘財
產較多的一方,將多出的財產,供兩人平均分配,但若是當初未書立「借名登
記」契約書以資證明該房產為借名登記時,在法院實務的認定上很容易被認為
是「贈與」,因而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縱使有匯款資金流向,還是難以證明,因此,若登記在其中一方,最好還是有書面主張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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