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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寓大廈相關糾紛
(一)公寓大廈住戶間產權關係
公寓大廈建物所有權歸屬與住戶的法律關係相當複雜,每位住戶都是區分所有
權人,「區分所有」包含「專有部份」、「共有部份」、「專有共用」以及「
共有專用」,專有部份是指公寓大廈中構造上、使用上具獨立性的全部或一部
分空間,而且可以單獨登記為所有權的標的,通常指的是室內實際坪數,包括
室內面積及附屬建物如陽台面積等;共有部份是指專有部份以外的附屬物,即
公寓大廈的公共設施空間,例如電梯、供共同使用的屋頂突出物、法定空地、
防空避難室及機電空間等皆屬於共有部分,依各所有權人共有的比例作共有登
記。專有部份可以約定共用,反之,共有部份也可以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例
如特定樓層住戶客廳外面有大露台,該露台的產權通常是大樓全部住戶共有的
,但因為進出該露臺須經過該住戶,因此通常在一開始由建商出售時,就會將
該共有部份約定由該住戶專用。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是由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
事務制定規約、進行決議,而管理委員會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以及公寓大廈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擔任、組成,區分所有權人
「規約」的效力高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又
高於管理委員會決議。規約中可以約定罰則,並於住戶違反規約情形嚴重,必
要時報請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規約或決議可以做合理範圍內的限制,但不
得妨害住戶權利行使,例如可以約定禁止裝設傳統鐵窗,改以隱型鐵窗;裝設
監視器時,鏡頭可以朝向電梯口、大門口等公領域,但不可以對準住戶門口或
樓梯間等私領域,否則侵害住戶隱私權;違規停放的汽機車,可以處罰金,但
不可以大鎖鎖車等。
(二)規約、決議對於買受人的拘束力
買受人是否受大樓之前的規約、決議所拘束?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
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
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而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區分所有人間依規
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
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因此繼受人不僅要閱覽、
影印規約和決議,並受其拘束,若是區分所有人間個別的約定,繼受人明知或
可得而知該約定時,也受該約定所拘束。因此買受人丙應遵守規約,不得私自
裝設鐵窗。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雖要求繼受人要閱覽或影印規約、
決議,但並沒有令繼受人承擔前手所積欠債務的意思,繼受人僅繼受契約地位
,而非繼受已發生的具體債務,因此買受人不須就前屋主所欠繳之管理費負擔
清償責任,管理委員會應另就其積欠的管理費,發存證信函催繳仍未獲清償時
,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三)發生漏水時,修繕責任及費用分擔
漏水問題一直是公寓大廈住戶最常見而且最頭痛的問題,因為公寓大廈建築物
逐漸老化、層出不窮的結構性問題所導致,漏水的修繕責任,必須先確認是「
專有部份」或是「共有部份」漏水。專有部份漏水的案例,例如3樓住戶因浴
室漏水,經抓漏後發現是4樓馬桶水管破裂所導致,此時會發生須要進入他人
家中修繕,以及修繕費用負擔的問題;共用部份的滲漏水,如頂樓、公共排水
管線破裂等維護及修繕責任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份漏水,修繕、管理及費用負
擔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負擔;若是專有部份的共同
壁、樓地板及其內的管線,則由共同壁的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
共同負擔,但若修繕原因是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
有權人負擔,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的施工有疏失,或更改水電管
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因漏水原因可歸責
於樓上住戶,應由樓上住戶負擔修繕及支付費用,若樓上住戶拒絕自行修繕,
也不讓樓下住戶進入修繕時,樓下住戶可以先請管理委員會介入協調,或是向
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若均協調不成,還可以向法院訴請准許進入樓上住家修
繕,例如:樓上住家浴室馬桶漏、且地板之防水層損壞,造成樓下住家漏水,
非從上層修繕即無法止漏。此外,如果因為可歸責於樓上住戶的原因,導致樓
下住戶裝潢受損,或房客因此退租的租金損失,樓下住戶可以提出相關證據請
求損害賠償。
共有部份發生瑕疵時,例如公設的電梯、健身器材需要修理;頂樓防水層老化
、脫落導致滲漏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
、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相關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
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舉例而言,頂樓平台為一般屬
於住家專有部分以外而供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因此就此部分應由管理委員會
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支付修繕費用;或是頂樓住戶可以先行修繕,再向管
委會請求費用負擔,特別要注意的是若屬於「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
良」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謂是否「重大」的標準可參考內政部規約
範本:1.修繕費用10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5%。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若管委會未遵守區分所有權人的決議自行修繕或自
行決議,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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