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於上課時怒罵學生 高雄地院:上課屬執行公務構成國家賠償要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日前表示,有名罹患亞斯伯格症的國中生,夏天穿外套上課,被老師戲稱很像精神病院出來的,家長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然侮辱告訴,並請求國家賠償,該院判決學校須賠償當事人六千六百元。

高雄地院指出,轄區內有國中生上課忘記帶課本,課任老師詢問課程內容,該名學生答不出來,老師因不滿其上課態度,當著全班同學前,譏笑他夏天還著冬季制服,很像精神病院出來的。其家長指孩子產生焦慮和恐慌症,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提起告訴,並請求賠償五十多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和醫療費等國家賠償。

高雄地院進一步指出,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也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

高雄地院最後表示,雖然學校主張已善盡督促所屬教職同仁應注意管教的責任,而老師因管教而引發此事件屬於個人行為,與學校無關。但該院認為,老師上課算是執行公務,該當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構成要件,依同法第2條第2項及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加上隱喻學生精神狀態或對冷熱感異於常人,確有貶損其人格尊嚴,觸犯了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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