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當起居間銷售 桃園地院:廣告仍屬於契約一環應退還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昨(三十)日表示,建設公司銷售透天厝時廣告誇大,把停車位當起居間賣給消費者,住戶發現被騙後,打官司求償,該院以「廣告屬於契約的一環」,建商廣告誇大違背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判賠四十八位住戶各十一萬餘元。

桃園地院指出,轄區內有建商在銷售廣告上有「前院停車設計,不占室內坪數」、「一樓可做客廳、起居室或孝親房使用」等內容,四十八名消費者被廣告吸引後買了房子才發現,使用執照登載的一樓是車庫、不能做為起居室,並因違規使用將遭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拆除,住戶認為被廣告騙了,造成使用面積減少,拿著當初建商提供的「建案平面鑑賞圖」廣告,提起訴訟。

桃園地院進一步指出,建商雖主張是以成屋銷售,住戶購買時已看了房屋實況、建物謄本和使用執照,不是以廣告做為銷售手法,並無欺瞞住戶。但該院認為,售屋廣告是契約的一部分,買賣契約也應涵蓋廣告,銷售人員也依廣告內容向住戶說明,實際上卻只能做停車位使用,屬於預定效用的瑕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建商應該退還差額。

桃園縣政府消保官表示,購屋時最好保留廣告,做為日後討公道的證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如果建商未依廣告內容履行買賣契約,消費者在購屋後,發現沒有廣告內容所述的建物或空間運用,涉及廣告不實問題,消費者可向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消保會將請建商和消費者進行消費爭議協商,如協調不成,消保會可將案件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裁處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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