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