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 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