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30稅捐稽徵第48條修正案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2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
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
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
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
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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