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20就業保險法第22條修正案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
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
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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