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20就業保險法第22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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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
    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
    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
    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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