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另案監聽觀點看「馬王事件」

【案例事實】

日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馬王事件」,緣起於特偵組在追查前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是否觸犯貪污罪時,從監聽中意外發現特定關係人請託柯建銘關說一起知名人士的假釋案,同時柯建銘之帳戶也有不明資金流入,特偵組為了釐清該筆資金是否為柯建銘關說的「活動費」,因而以貪汙罪案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監聽獲准,自此開始上線監聽柯的手機,同步追查帳戶的金流。然而在特偵組簽結之前的監聽期間,於今年6月18日,特偵組意外發現柯建銘於其涉及的全民電通背信案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無罪後,擔心高檢署會上訴,因而請託檢察長陳守煌勿上訴,讓案件就此確定。而柯建銘為了買雙重保險,另請託王金平幫忙,因而王金平在6月28日分別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陳守煌,確認陳有無指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勿上訴。

嗣後,於6月29日,王金平在電話中告訴柯建銘:「勇伯跟我說ok了」,林秀濤檢察官後來確實也沒上訴,全案因此在7月8日無罪確定。綜上特偵組據此認定,王金平、曾勇夫、陳守煌涉及關說。
 

法律評析

【法律評析】

一、特偵組原本

  • 監聽的對象是柯建銘,但在監聽過程中偶然所發現之本案以外可能犯罪事證部分,稱為「
  • 另案監聽」,「另案監聽」所得到的證據可否作為呈堂證供,無法一概而論。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若「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係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列得以實施通訊監察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其等所為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復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該項證據,依學說上「假設偵查人員向法院申請本案監聽亦會受准許」之理論,及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另案扣押」之相同法理,則有可能具有
  • 證據能力(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判決)。就結論而言,王金平與柯建銘之間的對話,是否構成所謂「關說」,以及「關說」是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列得以實施通訊監察之重罪,其實還有討論空間,可惜對此特偵組並未提供足夠說明,各家媒體也因缺乏法律專業未查及此、而未深入探究。

    二、監聽,是威權時代的陋習,「馬王事件」突顯出我國行政高層長期以來忽視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參見憲法第12條)而濫行監聽,這次事件如果在我國媒體的操作下,從政爭角度去切入報導、剖析,無疑是放棄了一個可以徹底檢討行政權過於強大之不合理現象的機會,最後損失的還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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