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女子與友人從宜蘭要到台北領養1隻紅貴賓狗,搭車前往的半路上獲知狗已送人,要求狗主人支付兩人車資,但狗主人只願支付1人,楊女竟誣告狗主人詐騙,收錢不給狗,一審被法官判刑4個月。 判決指出,鍾姓男子去年6月在新北市的家裡上網貼文,要免費將紅貴賓狗送人飼養,37歲楊女在宜蘭的家裡上網看到,打電話給鍾說自己要養,相約到鍾住處洽談,楊即與黃姓友人一起到宜蘭轉運站搭客運北上。 但車至雪山隧道口,楊即接到鍾的電話說狗已送人,楊女表示已與友人上車前往,要求鍾支付2人車資約700元,但鍾只願支付1人的車資約300到400元,楊女拒絕。 回宜蘭後,楊女到宜蘭警分局報案,誣告鍾偽稱有狗要讓她領養,要她補貼3千元,她把錢交給鍾的友人,鍾卻沒給她狗,涉嫌詐欺;不過鍾表示,只想為狗找個好的家。